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专项验收工作,现对《关于对我省建筑企业完成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任务进行专项验收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已立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的引导,对施工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的专项验收资料及时组织审查并在《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申请书》上加具意见。
二、我厅动态受理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施工企业请提供一份按《通知》要求的所有书面资料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pdf格式)一份。
三、我厅将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分批次组织专项验收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1日
(联系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20-83133610)